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省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设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3 专家咨询委员组
省卫生厅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4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详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5 医疗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任务。
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化学中毒、核辐射等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
4 医疗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医疗救援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即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响应。
4.1.1 医疗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A.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 其他符合医疗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关于应急医疗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在卫生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应立即启动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和专家组工作,迅速组织和协调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事发地卫生机构,及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向省人民政府、卫生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需要国家支援的,由省卫生厅提出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部。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 省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