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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的通知


  二、建设内容和实施计划

  (一)建设内容。

  1.照明新系统建设。使用国家招标采购的高压钠灯、荧光灯等照明产品、国家节能产品目录产品、国家示范推广照明产品、本省推荐使用照明产品以及先进照明系统控制技术等(以下简称推荐产品),建设新的照明系统。全省主要旅游区、风景区、开发区、交通主干道和公共机构、宾馆酒店、机场、港口、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的新建照明系统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使用推荐产品,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老旧照明系统和设施等进行节能改造。主要旅游区、风景区、开发区、交通主干道和公共机构、宾馆酒店、机场、港口、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后的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照明产品更换。使用推荐产品替换低效照明产品和超标准大功率照明产品。

  4.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建设。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在城市、旅游区、开发区等条件适合的区域,使用推荐产品,有序建设新的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和对老旧照明系统进行可再生能源利用节能改造。

  5.照明管理。按照城乡建设规划、照明建设规划,关闭和拆除城乡照明中不符合规划、不合理设置的照明系统及设施,全面建设照明监控系统,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二)实施计划。

  1.全省市政路灯节能改造(2012年底前完成)。

  2.全省乡镇路灯节能改造(不含农垦系统,2012年底前完成)。

  3.公共建筑照明节能改造(不含公共机构建筑及农垦系统公共建筑,2013年底前完成)。

  4.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不含农垦系统,2013年底前完成)。

  5.其他照明节能改造(不含农垦系统,2015年底前完成)。

  6.农垦系统照明节能改造(农场、分场路灯节能改造2012年底完成;农垦系统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2013年底前完成;农垦系统其他照明节能改造2015年底前完成)。

  三、责任分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总体方案实施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牵头制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推广节能灯;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对省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查;组织核查节能量;对各项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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