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园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统一组织和管理园区统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当地统计部门的指导,按要求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对于力量与任务矛盾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可通过临时招聘、申请落实公益性岗位或委托专门统计调查机构(如统计事务所)等方式,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
基层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规范基层统计工作的业务流程。
三、切实保障基层统计业务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县、乡两级统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普查经费、专项调查经费和村级统计协管人员的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统一部署的大型普查所需经费,应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普查单位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拨付;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统计专项经费的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各项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四、着力改善基层统计工作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重点解决基层统计机构业务经费不足、交通工具和通讯条件落后、办公场地较差等实际问题,村(居)委会应保证统计工作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用资料柜,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社区)、各经济开发园区要保证统计工作有固定的办公室、专用文件柜,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及网络设施等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有条件的要设置独立的统计办公室,使全省基层统计的工作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一)加快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争取在一年时间内构建全省“企业一套表”数据处理平台,完善市、县统计信息网及网络直报安全建设,实现全省全部乡镇接入统计信息网,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以身份安全认证的方式进行网上直报,逐步推行小型企业网上传输,实现网络环境下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