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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1〕1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海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目标

  (一)清理化解债务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二)清理化解债务目标。自2011年起,市、县政府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组织领导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在省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省医改办(省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组织债务清理核实、制定补助政策和资金筹集工作;省卫生厅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界定工作;省审计厅做好清理核实过程中的审计工作;省监察厅做好清理核实过程中的纪律监察工作。

  各市、县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市、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医改办,负责清理化解债务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清理化解有关情况的上报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资金筹集和清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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