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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各市、县政府对本市、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分类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省医改领导小组与各市、县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市、县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

  四、实施步骤

  (一)布置动员阶段。省政府做动员部署,省医改办拟定海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制定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通知,下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统计报表及填报说明。本阶段工作于2011年9月上旬前完成。

  (二)自查填报阶段。各市、县按照我省有关要求,对本市、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对所有的债务逐项、逐笔审查,着重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在此基础上形成汇总报表资料,由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盖章后报送省卫生厅审核,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本阶段工作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调查核实阶段。各市、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本市、县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省审计、监察部门,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和省监察厅派员组成巡视组进行检查指导。本阶段工作于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

  (四)分析汇总阶段。省财政厅对经省卫生厅审核后的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分析汇总,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本阶段工作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五)债务化解阶段。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制定化解债务具体措施和财政补助政策,落实偿债资金。各市、县制定本市、县化债政策,筹措偿债资金,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本阶段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其中,债务认定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总结收尾阶段。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县债务化解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全面完成奖补资金结算等各项收尾工作。本阶段工作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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