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我省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中心,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有利于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各市、县要充分认识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清理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强化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本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确保清理化解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肃纪律,确保债务真实可靠。经审核确定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由市、县政府负责统筹化解。偿债资金由市、县财政直接支付给债权人。为支持市、县政府化解债务,中央和省财政安排必要资金,根据人口、财力及化解债务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各市县、各部门要实事求是,对上报的基层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对未按时按规定上报债务报表的市、县,视为主动放弃享受化解债务奖补资金的资格。对在省级调查核实阶段发现有虚报数额的,取消其享受化解奖补资金的资格。债务清偿后,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跟踪审查,对套取、挪用资金或错付、多付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行为,一经发现,要追回已支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加强清理核实监督工作,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各市、县要向社会公示自查填报的债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举报电话。
(三)加强管理,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将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坚决杜绝“一边清理老债,一边产生新债”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