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服务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推广服务标准。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行业协会、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十五)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际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每年上交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超过10%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奖励;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新进入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的市级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嘉兴市十强服务业企业的给予奖励。
(二十六)对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务服务、服务外包、创意产业、旅游休闲、商贸流通等重点发展服务业行业的企业,年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并有财政贡献增长的,按有关专项资金操作细则给予奖励。对重点发展服务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和基建投资)5%的补助。
(二十七)对经营食品、百货、医药等商品的连锁经营独立核算企业,上年度销售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配送额超过500万元,且销售收入和财政贡献环比均有所增长的,新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上直营店,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八)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公共物流项目,单个项目给予100万元投资补助;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或购置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物流专用设备等提升改造项目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二十九)对新办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重点物流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80%扶持,第二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70%扶持,第三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60%扶持。
(三十)对产业集聚区内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对缴纳“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的嘉兴现代物流园内的物流企业和市区拥有20辆以上货运车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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