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建设;
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安全科技研究及推广;
7、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建设;
8、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9、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
10、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建设;
11、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五条 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年初根据安全生产规划发布项目申请指南,明确当年重点支持项目、条件等具体申报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需加强体系建设的各级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任务的基地或中心;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承担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认证任务的省内专门机构;承担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示范、推广的省内注册的合格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建设方案;
3、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州及所辖区(县)项目由市州安监局和财政局组织申报;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安监局和财政局联合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报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省本级项目由省安监局提出初步计划。
第九条 省安监局对市州县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连同省本级项目送省财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审查,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条 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下达资金。省本级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其他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再由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