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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当年专项资金必须在9月底前全部下达。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完成后,须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组织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凡违反规定的,除追回全部项目资金外,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湘财企[2008]4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职务、职称

 

上级单位

 

项目属性

 □新增项目                 □延续项目

项目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二、项目支出预算

合计

 

自筹及配套资金

 

申请财政专项资金

 

三、项目主要内容及项目申请理由

 

 

安监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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