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当年专项资金必须在9月底前全部下达。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完成后,须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组织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凡违反规定的,除追回全部项目资金外,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湘财企[2008]4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一、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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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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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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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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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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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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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性
| □新增项目 □延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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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始时间
| 年 月 日
| 计划完成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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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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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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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及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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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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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主要内容及项目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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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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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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