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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全省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在蔬菜集中种植乡镇,不得核准定点经营高毒农药的单位。粮棉油等其他作物集中种植乡镇,由县级农业部门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对高毒农药经营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核,出具《高毒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准许经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进货查验、实名购药等高毒农药经销台账,台账应保存3年以上备查。

  (四)加大农药市场抽检力度。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坚持“检打联动、打防结合”,依法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开展多形式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切实加大农药产品、标签、广告检查力度。重点抽查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检查农药产品标签标识是否合法规范,查处未经审批的违法广告和夸大功效与适用范围的虚假广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抓农药监管,就是保粮食安全,就是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片包干的责任追究制度,将农药监管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做好农药监管工作。

  (二)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建立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农业部门牵头,工商、质监、公安、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农药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农药监管工作,形成农药市场监管合力,着力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农药市场秩序。

  (三)广泛宣传,营造监管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杂志、宣传小报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农药监管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曝光违法案件和非法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农药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湖南省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实施办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
  湖南省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经营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维护农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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