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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合管局)是县合管委的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在县合管委领导下处理合作医疗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制定本县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相关操作性文件、管理章程、发展规划与工作计划;
  (三)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运行情况;
  (四)负责指导、监督、考核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合管站)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及职责履行情况;
  (五)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工作及基金运行情况;
  (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及评审;
  (七)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信息交流, 定期上报合作医疗工作报表,对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乡镇合管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管理方案;
  (三)召开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议,研究和解决辖区内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县合管委、合管局请示、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四)完成县合管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等。
  第八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合管站)工作职责是:
  (一)管理和实施辖区内合作医疗工作;
  (二)宣传合作医疗政策,协助本辖区人民政府收缴农民参合资金,并及时上缴;
  (三)发放和管理本辖区内合作医疗证件,每年开展合作医疗证审核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民参合与补偿档案;
  (四)负责核实辖区内参合群众住院情况,收集和整理合作医疗信息,每月统计上报各种报表;
  (五) 初审辖区内医疗补偿费用,定期公布合作医疗资金收取、补偿受益情况;
  (六)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七)定期向乡镇合管委、县合管局汇报工作情况。
  第九条 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支书或村主任任组长,村委会其他成员及村卫生人员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宣传、动员和监督医疗费报销情况;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收缴本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并按时上缴到乡镇人民政府;
  (三)监督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卫生服务质量,监督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公布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筹资和医疗补偿况;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给予评定。
  第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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