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合管局)是县合管委的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在县合管委领导下处理合作医疗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制定本县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相关操作性文件、管理章程、发展规划与工作计划;
(三)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运行情况;
(四)负责指导、监督、考核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合管站)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及职责履行情况;
(五)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工作及基金运行情况;
(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及评审;
(七)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信息交流, 定期上报合作医疗工作报表,对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乡镇合管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管理方案;
(三)召开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议,研究和解决辖区内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县合管委、合管局请示、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四)完成县合管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等。
第八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合管站)工作职责是:
(一)管理和实施辖区内合作医疗工作;
(二)宣传合作医疗政策,协助本辖区人民政府收缴农民参合资金,并及时上缴;
(三)发放和管理本辖区内合作医疗证件,每年开展合作医疗证审核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民参合与补偿档案;
(四)负责核实辖区内参合群众住院情况,收集和整理合作医疗信息,每月统计上报各种报表;
(五) 初审辖区内医疗补偿费用,定期公布合作医疗资金收取、补偿受益情况;
(六)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七)定期向乡镇合管委、县合管局汇报工作情况。
第九条 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支书或村主任任组长,村委会其他成员及村卫生人员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宣传、动员和监督医疗费报销情况;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收缴本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并按时上缴到乡镇人民政府;
(三)监督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卫生服务质量,监督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公布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筹资和医疗补偿况;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给予评定。
第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