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举行5日前,听证机关应当将决策草案、决策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予听证代表。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旁听人等。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员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五)听证代表质询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咨询
第三十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
咨询可以采取书面咨询或者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
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的,应当邀请5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第三十一条 参与咨询的专家在咨询期间应当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预咨询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参与咨询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专家应当就咨询事项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 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决策草案提请政府审议前,应当经决策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决策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