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2011年新建项目立项审批关,不予审批和核准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新的投资项目。在安排2011年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方面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物价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差别电价政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实行惩罚性差别电价。落实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使落后产能退出市场。
环保管理部门负责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评,建立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制度,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核实。吊销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排污许可证,督促企业做好在淘汰落后产能后环保方面的善后处理工作,以防止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拨付市本级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牵头组织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的企业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按照政策规定对因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处理。
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完善我市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政策措施。加强开展再就业培训、落实社会保障等措施,开辟新的就业和再就业岗位,避免就业岗位一次性大规模的流失和变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土地审批,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格按照《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办理用地手续,不予批准落后产能的企业新增用地,严禁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在安排年度土地开发利用等方面,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或撤销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督促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经营的落后产能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质监部门负责开展相关产品质量监督专项检查,依法不给落后产能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并上报上级给予注销。
安监部门负责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审批,把好安全生产前置审核关,不给落后产能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许可,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的要依法吊销或上报自治区安监局依法吊销。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在淘汰过程中,要依法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加大淘汰落后产能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及时向社会通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监督氛围。
供电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各级政府的决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立即依法停止供电,并按照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拆除或由企业自行(或执行政府强拆流程)拆除相应的供电设施。
供水部门负责根据各级政府的决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立即依法停止供水,拆除相应的供水设施。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区企业落后产能的调查摸底,上报调查摸底名单,按照市政府要求下文并组织具体实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要求落后产能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同时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取证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