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全社会对淘汰落后产能重要性的思想认识
落后产能是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源头之一,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对环境的污染严重危害民生,必须坚决予以淘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能否落实直接影响到行业结构调整和全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各县区以及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形式,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以及各种“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淘汰落后产能重要性的思想认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积极主动地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建立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制和问责制
市政府与列入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的企业以及企业所在的县区签订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所在县区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县区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和政绩考核的依据,对于措施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计划,进而影响到全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完不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的企业,市政府下文进行强制淘汰,企业的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市级以上年终考核奖励,不得参加市级以上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取消同年度评选市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的资格,同时取消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评选各类市级以上先进个人资格;不得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节能减排优惠政策,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取消企业所享受的技改贴息或补助、项目前期经费补贴、节能财政资金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组织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市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督促县区政府下文并落实完成任务。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能职责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县区以及企业按照计划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取证工作,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汇报淘汰落后产能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予以解决。
(四)坚持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依法关闭、依法淘汰、依法整治。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既要推动工作进展,也要注意维护职工和出资人的合法利益。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防止一边淘汰落后产能,一边增加新的落后产能。
(五)加强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
各级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优胜汰劣功能,促使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落后产能执行惩罚性差别电价,运用经济杠杆进行市场调节,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杠杆调节作用,落实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促使落后工艺装备及生产能力尽快退出市场。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各级职能部门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停止对“二高”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环保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