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奖励与保障机制
市政府2011年安排一定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奖励。支持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国家产业政策标准或向其他行业或相关行业转移;支持优势企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安置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加强对职工的技能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上岗再就业。
(七)执行企业资产管理和职工安置政策
各级国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按照政策规定对因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指导、协调、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再就业培训、给予经济补助、落实社会保险等措施,努力帮助企业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开辟新的就业和再就业岗位,避免就业岗位一次性大规模的流失和变动,防止激化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八)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通报,在全社会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附件:1.2011年南宁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表
2.2011年南宁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分解表
附件1:
2011年南宁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内容 | 完成时间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备注 |
一 | 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开展对全市重点行业企业落后产能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完成对全市2011年工业行业落后产能的调查摸底工作,确定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名单。 | 2月15日前 | 各县区政府 | 市工信委 | |
二 | 进行全面清查核定 | 根据县区报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名单,组织对列入名单的企业落后产能进行全面清查核定,对最终核定的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进行汇总综合和研究后上报自治区。 | 2月31日前 | 市工信委 | 市发改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各县区 | |
三 | 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 按照自治区下达的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与县区以及企业签订目标责任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召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安排和要求。 | 6月5日前 | 市工信委 | | |
四 | 明确具体淘汰时间 | 各县区针对自治区下达的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报时间计划表,落实具体淘汰时间和责任单位。 | 6月15日前 | 各县区政府 | 市工信委 | |
五 | 落实淘汰任务目标 | 各县区以及企业按照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具体要求见附件二:2011年南宁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分解表)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 | 9月15日前 | 各县区政府 | 市工信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南宁供电局、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
六 | 开展专项督查 | 定期组织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县区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严防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 | 9月15日前 | 市工信委 | 市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广播电视局、南宁供电局、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区 | |
七 | 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验收 | 组织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进行总验收,形成总报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工信委。 | 10月31日前 | 市工信委 | 市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广播电视局、南宁供电局、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区 | |
八 | 申报奖励资金 |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申报财政奖励资金,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奖励。 | 12月31日前 | 市工信委 | 市财政局,各县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