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筹措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87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水利投入力度,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嘉委〔2011〕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筹措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措范围
嘉兴市本级行政区域〔含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 〕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均纳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措范围。
二、筹措标准
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总成交价款的2%筹集。
三、筹措方法
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的出让土地,其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后,由市财政局按标准提取。其中,南湖新区及东栅街道范围内出让土地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以专项补助形式划拨南湖区财政。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的出让土地,其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各区后,由各区财政局按标准提取。财政部门对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支出。
四、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