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镇燃气经营、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燃气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质量技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等须经质量技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安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经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煤炭经营、融资性担保、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等须经经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成品油经营、拍卖、典当、生猪定点屠宰、报废汽车回收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配合工商部门查处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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