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和零售药店定点等须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烟草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烟草生产经营等须经烟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或由工商部门会同、委托烟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十七)农业经济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蚕种、食用菌菌种、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动物检疫诊疗、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须经农业(林业)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旅游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行社经营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教育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学前教育或开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及机构等须经教育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体育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等须经体育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司法部门:负责对从事法律服务等须经司法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城管执法部门:依据《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和公共场所无证经营及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无照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已经政府授权并移交的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和市政公用管理中的违法经营行为处罚项目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三)盐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食盐批发、盐资源开发、开办制盐企业等须经盐务管理部门许可、审查同意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