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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信件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等须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经营电信业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通信工程建设(含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及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等须经通信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六)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以及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公用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有关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整治的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下力气认真抓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工作。
  (二)讲究政策,注重实效。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和规范工作。对严重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对大学生创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创造条件并督促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实现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进行登记注册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应免予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对待。
  (三)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中出现的共性问题,牵头组织对查处难度较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合执法,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能,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沟通协作、齐抓共管,形成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的工作合力。要加强信息沟通,搭建职能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建立部门信息抄告制度,实现查处和监管工作信息的互通共享。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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