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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清理规范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清理规范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办文〔2011〕6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监察厅关于清理规范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4日

省监察厅关于清理规范省级行政权力和
政务服务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规范运行,建立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机制,打造阳光透明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就清理规范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及履责机制,对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确保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二、清理依据

  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的依据: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或废止;二是“三定”方案规定的各部门和单位职能;三是省级规范性文件或上级机关批准文件;四是经省政府同意由部门制定的文件。

  三、清理范围

  按照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规范的主体是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府特殊经济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

  清理规范内容为以下十二类:

  (一)行政审批。指《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10〕1号)中确定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历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调整为日常管理的事项,以及2011年以来国家法律法规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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