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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36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

  淘汰落后产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的决定》(绍市委发〔2011〕68号),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及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措施配套落实、淘汰目标任务完成。(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
  (三)考核方法:根据主要考核内容,细化设置考核指标,采取百分制进行考评。其中,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70分,是否决性指标。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及政策措施配套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各为15分。各地出台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实施完成的,给予5分的奖励加分。
  (四)考核结果:
  各县(市)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
  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评定优秀奖3名。
  二、工作程序
  (一)每年2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要求,提出本区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拟淘汰落后产能或整体关闭的企业名单,报市淘汰办。
  (二)3月15日前,市淘汰办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
  (三)4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将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企业,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淘汰信息,同时报市淘汰办。
  (四)9月15日前,列入各地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原则上应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上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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