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0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将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淘汰办。
(六)11月15日前,市淘汰办组织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检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七)12月25日前,市政府向社会公告全市各地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
三、奖惩措施
(一)对评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一、二等奖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等奖奖励工作经费各50万元,二等奖奖励工作经费各30万元,优秀奖奖励工作经费各1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二)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应向市淘汰办书面提交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整改不到位或因关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责任考评表
序号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考核要求 |
1 | 目标任务 | 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完成年度目标。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不得分 | 70 | 完成目标任务 |
2 | 工作机制建立健全 | 建立领导机制,落实部门责任 | 建立领导机制,分解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等 | 3 | 提供建立政府领导机构、职责分解落实、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
3 | 分解目标任务,加强考核验收 | 按期报送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 2 | 制定并报送本地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或生产线(装备) |
4 | 向社会公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 | 2 | 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相关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淘汰期限 |
5 | 完成现场考核及验收 | 2 | 对相关企业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
6 | 按期报送工作进度及工作总结 | 1 | 按期完成 |
7 |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性监测、核查和执行检查 | 2 | 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建设情况,举办相关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检查情况,抽查有关企业进行核实 |
8 | 产品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2 | 制定和修订相关地方性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情况,以及执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 |
9 | 问责制执行情况 | 1 |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况 |
10 | 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落实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能评、环评、土地、安全生产审批政策情况 | 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行业准入条件,以及土地、能评、环保、安全等方面政策落实 | 3 | 重点行业项目审批、土地、能评、环保、安全生产等审批或备案文件完备,进行自查、抽查或监督检查 |
11 | 限制落后产能生产的政策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 | 对落后产能企业排污许可、信贷管理、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与注销、电力供应等执行限制政策 | 2 |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排污许可、信贷管理、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与注销、电力供应等限制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到企业) |
12 | 贯彻执行差别电价和合理用电政策 | 2 | 提供差别电价和合理用电政策执行情况材料、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具体材料 |
13 | 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政策措施情况 | 财政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及落实情况 | 3 | 提供资金设立有关文件、材料,提供使用专项(奖励)资金企业名单及当地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情况 |
14 | 技改资金安排、节能减排资金安排、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等政策落实 | 2 | 提供技改资金安排、节能减排资金安排、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等政策执行情况材料,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得到政策措施支持的具体情况(抽查) |
15 |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情况 | 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 3 | 提供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总体情况、政策措施材料 |
16 | 其他 | 结合实际从严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 5 | 提供新增具体行业、增加淘汰落后任务的文件及执行情况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