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核定试点公立医院人员配备总量。各试点县按照省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试点公立医院人员配备总量做好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实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人员配备中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90%,其中中藏蒙医医院人员配备中中藏蒙医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要合理控制、压缩现有工勤人员的规模和数量。
(二)建立健全经费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补助的稳定增长机制,将试点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对试点公立医院收支进行规范管理。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立医院所在县(区、市)财政部门应设立试点公立医院收入专户,试点公立医院业务收入全部缴入县(区、市)财政,县财政根据核定的综合收支预算,对确定的支出预算按月拨付到试点公立医院。
试点公立医院的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县财政根据试点公立医院前两年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量核定药品周转金。对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形成的缺口部分由各级财政通过考核予以补助;对试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由各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救治、救灾、支援基层等公共服务经费按服务成本予以保障。省级财政对符合规划的大型设备购置给予一定补助,对省上确定的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费用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对省政府启动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安排。支持公立中藏蒙医医院的发展,加强中藏蒙医医院的特色建设;多渠道筹资,逐步清理化解试点县医院的历史债务。
(三)推进医药分开,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各试点县医院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统一招标、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配备比例要达到基本药物品种的90%以上,稳步提高使用比例;逐年降低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加成比例,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费给予补偿。医疗服务费标准按照医疗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调增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逐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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