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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参合农民持《医疗证》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

  新农合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市合管办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市合管办要按照“以收定支、做好计划”的原则认真编写新农合资金年度预算,送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终末要及时编制新农合基金年度决算,报市合管委审核,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统筹方式

  新农合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单独核算,总量控制,超支不补,节余转存的办法。

  第十五条 基金的分配

  新农合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两部分。

  (一)统筹基金:除风险储备基金提取额度外,剩余资金归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门诊(包括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等的补偿。

  (二)风险储备基金:从统筹基金中提取,累计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十六条 使用原则

  基金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实行分级按固定比例补偿的原则。

第三章 新农合待遇

  第十七条 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统筹基金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和定点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补偿范围按照《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种目录》、《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偿门诊治疗病种目录》、《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全部纳入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其药品费用全额计入新农合补偿范围。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甲、乙类药物,药品费用先个人自付10%,其余计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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