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22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绍市委〔2011〕4号)中明确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和新兴信息产业等六大产业,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及其国务院、省政府明确的工业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所对应的相关项目和海洋新兴产业投资项目。
第二条 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财政性资金安排,从2011年起5年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引进和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择优支持、依法合规、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每年按季度下拨,即将分配资金直接下拨给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由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并直接兑付给企业。
第五条 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应根据绍市委发〔2011〕13号文件及本办法的精神要求,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和用途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亿元的专项资金,其中70%由市财政直接切块到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下称切块资金),其余30%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