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民政、建设、农村能源等部门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大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指导市县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危房改造予以倾斜。在宜建沼气池的地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分期分批实施“一建三改”,改善人居环境。
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支持扶贫开发重点试验、试点项目建设,认真做好定点扶贫、驻基层帮扶工作,每年为老区贫困地区基层办一至两件实事。
(三)动员社会扶贫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
充分发挥各社团组织、各类市场主体等在社会扶贫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大扶贫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多形式的扶贫济困活动。加强社会捐赠扶贫钱物的规范化管理,出台办法,完善机制,推动社会扶贫深入、长久地开展下去。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工商联要结合各自职能和特色,组织开展创业就业扶贫行动、青春富康行动、巾帼致富促进行动、科普示范扶贫行动、残疾人扶贫、工商企业家扶贫行动,提高扶贫实效。发挥老促会、扶贫基金会、扶贫协会、慈善总会等社团的组织和桥梁作用,引导多方资源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动员和组织志愿者到老区贫困地区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等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人才优势,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技术服务站所和医院建设,每年组织专家团到贫困乡村开展技术咨询、健康答疑、坐诊问病等活动,为贫困群众办实事、行善事、做好事。
制订激励政策,推动“村企共建”。引导国有和民营公司、企业与贫困村建立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双赢合作机制,到贫困村兴办基地、领办产业、创办企业,带动集体经济收入增加和农民增收。
鼓励信息咨询、营销经纪、劳务输出、资产评估、法律维权、贷款服务等中介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对贫困地区、贫困农户实行优惠、优质服务。
争取国际社会和组织对我省扶贫开发的关注和支持,加强国际扶贫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军队参建扶贫,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充分发挥驻鄂部队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广驻贫困地区部队就地就近定点挂钩扶贫作法,相对集中力量,参加治水、改土、修路、通电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及保护。发挥部队所属院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教育资源优势,向贫困地区群众传授科普知识,开展助学兴教和对口支医活动,支援贫困地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参建机制,大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建设扶贫项目。加强地方与部队协作,建立联席会商制度,共同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五)健全党员干部帮扶贫困户制度,使帮扶工作科学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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