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文化文[2011]267号)
各市、州、县文化(物)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
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省文化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属于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公安部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一级风险单位为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位;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上,5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