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有藏品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一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二、三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二、三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第五条 文博单位系国家重要、要害部门,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属隐蔽性的保密工程,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和公安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科〔2002〕16号)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介入文物系统三级风险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维护工作。
第二章 资质资格条件
第六条 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和资格:
(一)具有省级及以上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登记备案书;
(二)具有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
(三)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五)具有高风险五大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重要物质储存库、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工程业绩;
(六)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承担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资质与资格条件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第三章 工程实施
第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填报《湖北省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立项申请表》,由县级以上文化(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立项初审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的核准意见,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三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文本。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的组织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