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响应
当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由市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响应市相关预案和部门预案,实施对该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工作。
2.应急指挥
市级预案响应后,由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级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市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提供应急保障,及时处理重大事项。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执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2)组织协调现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通信、物资等保障;(3)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5)迅速控制事态,必要时先期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准备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6)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现场救援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迅速查明突发事件状况,快速形成救援方案,对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组织队伍救援和护送危难人员;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采取科学施救措施,消除事件危害;抢救重要物资和机密文件;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果断决策、指挥人员撤离和转移物资;对突发事件邻近危险源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蔓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戒严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救援现场秩序;视情况开设现场急救所,对危重遇难人员进行紧急处置;果断指挥救援力量处置意外情况。
4.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省预案响应和省有关方面以及驻绍部队的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时,市、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应急结束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在实施应急救援后,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结束建议,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宣布终止已经响应的相关应急预案。
(四)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理
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各保险企业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2.调查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对较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防预警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必要时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协助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市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底,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向省、市政府报告。
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省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4.社会救助
围绕让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得到医治”的“五有”目标,积极开展灾民救助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建立突发事件救助专项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由慈善总会结合突发事件灾害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动员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积极参与,开展对外联络,吸纳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五)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负责牵头处置的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信息管理和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四、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保障
市经信委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制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二)队伍保障
市应急办综合协调全市应急队伍的规划指导、管理与督促落实工作。
1.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政府建立以公安消防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承担各类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抢险救援。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2. 专业应急队伍。各相关部门分别建立防汛抗旱、森林消防、地质灾害、地震救援、矿山和危险品事故、公用事业保障、医疗卫生、建筑工程、重大动物疫情、水上事故等抢险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3. 骨干应急队伍。公安、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城管执法队伍等地方或国防动员力量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骨干支援和突击力量,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力量的重要作用,加强乡镇、社区、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单位)对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与演练、救援人员人身保险等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交通运输
市交通运输局和铁路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预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四)基本生活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工作预案,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五)医疗卫生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应急需要制定相关预案,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
(六)物资能源
市经信委根据应急需要制定相关预案,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统一协调能源供应、电力调配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发改委(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物价产生大幅波动。
(七)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根据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和武警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八)技术保障
市科技局制定相关预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九)公共设施
市建设、环保、卫生、电力、水务、燃气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分别制定相关预案,负责水、电、气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十)资金保障
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预案给予安排,各级财政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人员防护
市人防办、市民政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和相关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规划部门要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避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