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政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绍兴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关;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
(三)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首长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六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当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办理,但依法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