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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要建立由综治办、监察部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共同参与的督查机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并考核。
  四、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部门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等规定,结合各部门职责,就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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