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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在全市范围内消灭Ⅴ类水,确保Ⅳ类水,力争Ⅲ类水”的新目标和新三年清水工程实施计划,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清水工程的全面实施,务求取得更大实效,特修订制定《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和滨海新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按照任务分解、包干落实、择优评奖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
  (一)年度分解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分70分
  1.市级有关部门
  全面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得基本分70分;未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按未完成工作占计划任务的比例扣分,扣分上限为70分。
  2.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
  (1)区域水环境质量考核,基本分30分。根据《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选取各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断面,断面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每年底由市环保局根据考核断面月度监测结果对被考核单位的区域水环境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其中达标为30分、基本达标为20分、不达标为0分。
  (2)全面完成其他年度分解任务的,得基本分40分;未完成其他年度分解任务的,按未完成工作占计划任务的比例扣分,扣分上限为40分。
  (二)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情况,基本分20分
  1.责任单位组织机构健全,分管领导明确,联系人落实,将清水工程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得5分;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扣1-5分。
  2.工作落实到位,全年未被市政府或绍兴市实施清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水办)通报批评的,得3分;每通报批评1次,扣0.5-1分,扣分上限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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