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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东古运河绍兴段环境专项治理工作考核参照此办法。
  本办法由市清水办负责解释。

  附件:
  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表

考核内容及标准基本分自评分完成情况
年度分解任务完成情况(70分)市级有关部门  完成年度分解任务70分  
  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  区域水环境质量考核30分  
  完成其他年度分解任务40分  
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情况(20分)  责任单位组织机构健全,分管领导明确,联系人落实,将清水工程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5分  
  工作落实到位,全年未被市政府或市清水办通报批评的3分  
  及时做好计划、工作动态和总结报送工作的3分  
  建设及管理资料齐全的3分  
  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的6分  
日常督查情况(10分)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清水工程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市领导指示精神和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明确事项定期进行工作督查,根据督查情况年底进行汇总打分10分  
加分(20分)  工作有创新,成效显著,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宣传报道的上限3分  
  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上限4分  
  制订污染企业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上限5分  
  提前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上限3分  
  超额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上限5分  
合  计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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