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东古运河绍兴段环境专项治理工作考核参照此办法。
本办法由市清水办负责解释。
附件:
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表
考核内容及标准 | 基本分 | 自评分 | 完成情况 | 年度分解任务完成情况(70分) | 市级有关部门 | 完成年度分解任务 | 70分 | | | 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 | 区域水环境质量考核 | 30分 | | | 完成其他年度分解任务 | 40分 | | | 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情况(20分) | 责任单位组织机构健全,分管领导明确,联系人落实,将清水工程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 | 5分 | | | 工作落实到位,全年未被市政府或市清水办通报批评的 | 3分 | | | 及时做好计划、工作动态和总结报送工作的 | 3分 | | | 建设及管理资料齐全的 | 3分 | | | 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的 | 6分 | | | 日常督查情况(10分) |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清水工程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市领导指示精神和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明确事项定期进行工作督查,根据督查情况年底进行汇总打分 | 10分 | | | 加分(20分) | 工作有创新,成效显著,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宣传报道的 | 上限3分 | | | 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 | 上限4分 | | | 制订污染企业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 | 上限5分 | | | 提前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 | 上限3分 | | | 超额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 | 上限5分 | | | 合 计 | 12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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