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全面推进博物馆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指导国有企业博物馆建设。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房产、资金,以及文物、标本、资料依法申请建立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申请博物馆建设用地新建、改扩建企业博物馆。今后5年内,重点抓好广西电信博物馆等项目的建设。

  (三)鼓励民办博物馆建设。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自有土地、房产、资金,以及文物、标本、资料,依法申请建立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鼓励有条件的民办企业申请博物馆建设用地新建、改扩建博物馆。今后5年内,重点抓好南宁古风博物馆、广西建林博物馆、南宁雍福博物馆(暂名)等项目的建设。

  (四)支持县级博物馆建设。重点指导武鸣县骆越文化博物馆、上林县博物馆、宾阳县传统工艺陈列馆、隆安县“那”文化博物馆、马山县博物馆、马山县民俗展示馆等一批县级博物馆项目的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规范博物馆设立审核程序。新设立博物馆,由申请人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县(区)或管委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或管委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自治区文化厅审批。其中,属于国有企业、行业博物馆的,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以上程序逐级报相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批;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按照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专题报批;属于民办博物馆的,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由申请人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市或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保障博物馆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土地、房产建设博物馆。各级政府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经济结构、产业布局调整闲置土地、房产支持博物馆场馆建设。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景区或园区规划布局、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建设博物馆。对新建、改扩建博物馆,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博物馆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博物馆建筑应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参照《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由划拨取得的土地由国家依法收回。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