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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全面推进博物馆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多渠道筹措博物馆建设资金。

  1.国有企业博物馆、民办博物馆建馆资金和日常运转经费由举办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自筹解决。对于藏品丰富、特色鲜明、宣传和科研价值重大的博物馆项目,各级政府可在博物馆建设资金筹集方面给予帮助协调。

  2.对经批准立项建设的行业博物馆,其建设资金和机构运作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可根据本级政府财力实际,通过“BT”(建设-移交)项目公司融资建设、与银行及投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合作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3.允许现有行业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利用政府划拨土地或现有土地、房产等,在经营范围符合博物馆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与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合作新建、改扩建博物馆馆舍和配套服务设施,根据合作投资方投资数额将合作建成的部分馆舍、配套服务设施交合作投资方在双方商定的合作年限和经营范围内经营,使合作投资方取得合理回报。合作经营项目的文物、标本、资料及陈列方案报文化行政部门严格核查,发改、规划等部门根据陈列需求,按照《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文件对项目建议书、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合作经营范围必须与文博产业密切相关,合作经营的馆舍面积不能超过合作建成馆舍总建筑面积的35%。

  4.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公建民营的形式,在保证文物和藏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方式将国有建筑类、遗址类博物馆与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合作建设经营管理。合作年限、收益分配、文物保护等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中涉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需经上一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5.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可通过项目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合法形式向博物馆捐赠财物。对捐赠额度大、带动力强、受益范围广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独立展馆冠名。支持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优越、成绩突出的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教育基地,推荐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博物馆评估定级。

  6.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博物馆给予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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