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委政研室、市商务局
3.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广西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规定,在经济区内物流企业的自用土地和房产,其自用土地和房产,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支持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现代物流企业申报产业政策认定,鼓励企业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南宁市确定的重大物流项目及重要专业市场项目在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加强部门间相关规划的衔接及项目前期统筹协调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支持将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发展物流业。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改善物流行业发展环境。规范物流企业注册审批制度,简化注册程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决定规定外,取消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审批。放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支持现有物流重点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引导和支持物流企业通过股权出质贷款融资,做好物流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办理和完善规划报批、用地登记等手续,简化减免税审批程序,提高各项审批效率。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6.加大融资扶持。加大对政府引导的融资平台建设,促进“银企合作”和“企企合作”,以解决物流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制定适合物流企业的融资担保条件,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增强民营物流企业的融资能力。积极推动物流企业股份制改革,支持企业利用优先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范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的原则,鼓励、支持企业和民间资本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