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4、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反映社会诉求、协调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积极建立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行政机关要主动进行调解。
25、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积极试行由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将调解工作列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重要程序,注重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做出复议决定。
26、加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县政府要根据行政复议工作需要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27、主动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诉讼义务,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在本区域内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应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八、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的保障机制
28、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法治政府建设标准,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和考核,切实把依法行政任务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29、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县政府法制机构,明确将县政府法制机构纳入行政编制序列,为县政府办事机构,县政府法制机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政府局委一级正、副职担任。要加强对政府法制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的高级参谋、得力助手、合格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