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塑造城镇特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市塑造城镇特色提升城镇品质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各县区的工作职责和分工,确保我市塑造城镇特色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各县(区)各乡镇要根据自身的自然、历史和民族文化特点,结合城镇性质,合理确定城镇功能、明确各城镇的特色定位,注意协调好与中心城区的关系,强调各自独有的自然生态特色和人文景观特色,走城镇特色塑造差异化建设道路。
(二)加大“中国水城”工作力度,加强管理和审批。加强“中国水城”建设项目储备,建立江、河、湖、水库、湿地等水环境项目库;加强项目的征地拆迁力度,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大对“中国水城”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通过财政及专项资金筹措、国债资金、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营城市、城区筹措、国外政府或银行贷款、国内商业银行贷款、业主自筹、招商引资等多个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三)加大财政、税费支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要将城镇风貌特色研究、小城镇规划和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对我市塑造城镇特色工作的资金支持。对纳入年度城建计划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修复、旧区改造、危旧房改造、特色街区等城市特色建设项目予以优先资金保障。对纳入我市旧区成片改造、危旧房改造的项目,给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对历史街区、“竹筒房”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务部门给予减免相关管理费用。
(四)优先土地供应。加强用地预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积极指导用地单位做好用地预审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加快用地审批,提高效率,优先保障在生态景观带、景观大道、特色街区、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等特色区域建设中需要的拆迁安置房用地供应。
(五)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庄”四级管理体制,健全乡镇一级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各乡镇设立全额拨款的规划建设管理站,明确工作经费来源、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上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委托或授权的方式,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在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辖区范围内行使部分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加大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