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3)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
(4)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
(5)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5、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6、属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
1、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审核程序
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一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等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为审查合格, 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辖的民政部门。对审查不合格的, 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辖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2、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四)公示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登记的申请家庭,在县有线电视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以及保障方式等。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补贴
对已公示无异议,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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