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根据省的部署,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根据省的部署,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社保局、卫生局分别负责,财政局、民政局配合)
12、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指导,社保局、卫生局配合)
三、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3、继续在本地区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卫生局、社保局,食品药监局、物价局分别负责)
14、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和多渠道补偿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网上采购和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卫生局负责,商务局、物价局、食品药监局配合)
15、按照省的要求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编制工作,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卫生局负责,食品药监局配合)
16、配合省落实好基本药物“双信封”招标有关政策。(卫生局、商务局分别负责,物价局、食品药监局配合)
17、组织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级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省级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抓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付款制度执行。(卫生局、商务局分别负责,财政局、监察局配合)
18、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卫生局、食品药监局分别负责,工信局配合)
19、根据省有关规定,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根据省的部署,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比例。(物价局、卫生局、社保局分别负责,财政局配合)
20、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鼓励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局负责,卫生局、社保局配合)
21、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编办负责,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