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报告一般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文件。
4.3.3 报告统一由财政局办公室承接,办公室电话:27722572;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县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相关成员。
4.3.4 县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4 财政收入政策
4.4.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县财政局会同发展与改革局及时研究提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属于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厅会审批;属于县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报县政府审批。
4.4.2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仍有较大影响,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4.3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较大的财政困难乡镇,县财政可给予适应补助。
4.5 财政支出政策
4.5.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4.5.2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应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4.5.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乡镇政府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造成乡镇财政困难的,县财政可适应给予补助。
4.5.4 军队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军队应地方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担。
4.5.5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有权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整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