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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的通知

  4.5.6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县财政局可提出运用预备费和超收收入等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预算和给予财政困难乡镇专项补助。特殊情况下,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6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县财政局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和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7 资金拨付
  4.7.1 县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7.2 县财政对县直部门(单位)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7.3 县财政对乡镇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7.4 特殊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领导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报批和相关追加预算手续。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1.1 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由监察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财政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进行检查。监察组要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分配使用后20天内向县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应急资金安排使用基本情况、做法、经验、成果、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具体建议等。检查人员应实事求是,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检查工作。
  5.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
  5.1.3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5.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 县财政局应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省财政厅。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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