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基金监督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时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二) 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三)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法律责任
  (一)县人社局、财政局、农保局、乡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基金专户的;
  2、挤占、挪用、截留、侵占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
  3、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给参保人员支付养老金的;
  4、擅自减少或者增加参保人员账户金额的;
  5、擅自减发或者增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
  6、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人社局、财政局、农保局或乡镇(国有农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及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保人员及利害关系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问题上与农保经办机构存在争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经费保障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十一、工作实施步骤
  (一)成立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政策协调和组织指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农垦办事处主任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农保局、县编办、县发改委、县计生委、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会计中心和各乡镇、农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保局,由县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