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一要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要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制度,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完善激励引导政策措施。2011年12月前,各监管部门要按系统在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中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二要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要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采取措施建立从市到各县(区)、到各乡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专职和兼职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有效网络。
三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市食安办要对分段监管目前存在或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职能模糊等方面加强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协调,予以明确,进一步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无缝衔接。要明确各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整治合力,确保专项行动有声势、见成效。其中,全市推进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全市“塑化剂”专项清查行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专项行动由市食安办牵头负责,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整顿行动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全市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三抓手”监管机制专项行动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全市集贸市场经营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检查专项行动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全市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行动由市工信委牵头负责。
(四)推进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建设。
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推进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建设。当前要抓紧制定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点摊贩监管等的管理办法,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