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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81号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解决我区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当前各级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起将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改为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较好地保障了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对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农村低保应保未保、管理不规范、基层力量薄弱和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发展。全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抓好这项事关民生的重要工作,把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度
  (一)农村低保工作必须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藏政发[2011]6号)精神,从2011年1月开始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450元以下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于年底以前按新标准将保障资金发放到位。各地要迅速抓好贯彻落实,取消农村低保“指标”限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解决“基本生活”、不解决其他问题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将符合低保条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450元)的农村贫困户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确保2011年11月25日前将低保资金发放到每个农村低保对象手中。对于不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内的特殊困难人员,分不同类型采取相应的其他救助措施。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劳动再就业、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对本行政区域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施帮助,鼓励他们走出低保,自谋生活出路,从根本上改变贫困现状。
  (二)加强规范管理,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将规范管理作为当前农村低保工作的重点。规范低保操作程序,对申请、审核、三榜公示、审批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坚持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定期复查制度,认真核实家庭实际共同生活人口和收入,对家庭人口及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调整。严把农村低保“新增”入□关,对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要逐户调查核实,坚决杜绝一切“亲戚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切实做到低保对象该进的进、该出的出、能进能出,使农村低保工作尽快形成“有进有出”的良性运转机制,更好地发挥低保制度对困难居民的生活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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