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运作程序。各地要依据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低保年人均收入计算办法的通知》(藏民发[2007]152号),结合农村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根据当地生产经营形式和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制定具体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内容,科学确定核算项目和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要把民主评议与家庭收入核算结合起来,确定低保对象和补助数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申请、审批及注销,实行个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切实做到不重保、不错保、不漏保。
(四)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各地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组织机构建设,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过程中,统筹考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通过内部调剂、对外聘用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途径的方式,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基层农村低保工作力量。同时,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将低保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快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完善低保规章制度,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事关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当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确保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区各级政府要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摆上突出位置,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级政府是农村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全面掌握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指导基层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落实工作,解决好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管理与监督。扶贫、统计部门要准确提供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分布和变化情况,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保障对象和家庭收入核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与低保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有针对性地组织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外出务工和就业,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扶贫部门要做好扶贫开发与低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坚持扶贫开发工作不放松,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