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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的实施意见


  1、广泛公示。通过公告、媒体、网络、通报会等各种形式,对实施事项进行公示,让相关利益群体充分了解事项各方面的情况。

  2、收集民意。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评、重点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事项涉及的属地政府、部门和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包括网络舆情民意,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群众对事项的反应及各种诉求。

  3、预测化解风险。根据公示后的民意诉求,对事项实施的条件、时机及后续社会影响、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研究,特别是对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评估预测,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意见、规划、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

  4、专家论证。要按照“四项评估”的标准,组织专家、稳评员及属地群众对评估事项进行听证和论证,必要时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中介组织具体实施,出具评估意见。

  5、作出结论。根据评估情况,作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的结论建议,并形成专门的评估报告,提交本级稳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暂缓和不予实施的事项,提交本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稳评结论报告和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同级维稳办备案。

  6、全程稳控。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事项,要坚持全程跟踪稳控,完善相应措施,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举措的顺利推进。

  六、评估结论标准

  1、同意实施。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同意实施的评估结论:(1)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经过公示和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认同的;(3)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意见一致或基本同意;(4)排查发现的矛盾和分析预测的风险,已经或能够有效化解和控制。

  2、暂缓实施。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1)应当公示的内容尚未公示,或者公示范围未达到全覆盖,社会稳定存在重大隐患的;(2)经过公示和民意测评,未得到绝大多数群众认同的;(3)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核心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4)被媒体、网络持续负面炒作形成热点的;(5)存在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暂时无法化解消除,实施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的;(6)其他应当暂缓实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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