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按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做到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是否做到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是否做到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够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九)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是否做到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十)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是否投向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对其他类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20%。
(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有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的现象。
(十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是否实行差额提取。
(十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发放贷款、对外融资、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情况。
(十四)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十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是否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六)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在其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召开后的10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会议的重要决议。
(十七)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具体情况。
(十八)原有的违规事项的整改情况,是否按照整改计划实施。
五、要求
(一)请按本通知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总体风险评价、经营中存在的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和建议,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