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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普查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普查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水普办〔2011〕59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登记阶段工作安排》(国水普办〔2011〕35号印发)提出的“一主线、两任务、三阶段、四节点”的总体安排,我省已经初步完成了普查对象清查任务和第一、第二阶段工作,全省对象清查数据已于2011年7月15日通过省级验收并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现就我省水利普查近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对象清查数据

  我省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虽已通过逐级验收,但对象清查工作和清查数据中还存在一些疏漏。从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对我省3个县(市、区)的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情况看,个别县(市)的数据质量问题还较为突出。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要牢固树立质量是普查工作生命的理念,要按照7月15日省级验收会要求和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对象清查分专业数据质量抽查要点(省水利普查网“资料下载”专区下载),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对“基层台账系统”内清查数据再作一次全面、仔细的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清查对象有否遗漏,表间关系是否一致,各项指标填报是否规范正确等,要注意与历史资料的比对和普查对象关联性审核(如取水口与取水许可资料的比对,取水口与泵站、供水工程、灌区、水库、经济社会用水户等的关联),从中查找漏、错报,发现问题,立即改正。同时要做好纸质清查表的规范和修正工作,确保表内数据和录入系统数据一致,填写规范,手续完备,并及时归档。

  要求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于8月5日前完成清查数据的完善工作。市级水利普查机构要积极组织、指导辖区内的清查数据修改完善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全省清查数据成果质量,为水利普查后续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在“基层台账系统”内新增、删减清查对象,调整清查数据等都要做好修改记录。

  二、全面开展普查数据获取工作

  7~12月是全面获取普查数据阶段。全省各级普查机构要立即行动,积极开展普查数据获取和数据预处理工作;要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系统总结前阶段水利普查工作的经验教训,全面梳理普查任务,科学确定任务分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细化各阶段时间安排,扎实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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