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会议表决。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了解、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一次常委会讨论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实行票决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不搞临时动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市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
(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常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
(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常委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10、形成纪要。常委会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根据常委会会议精神,及时起草常委会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和其他有关通知、批复或转发、印发有关文件,加强贯彻,明确责任,认真落实。
常委会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11、决策执行和监督。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市委办公厅(督查室)要及时了解贯彻进度,催办落实,采取一事一报、专项汇报或综合汇报等形式,向市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的,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常委会上复议。
12、情况通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可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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